美国宪法中并没有直接使用“政教分离”(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这一表述。宪法第一修正案,也就是关于言论和宗教自由的条款,规定:“国会不得制订关于设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之法律” ,这是对宗教自由的正面保障。宪法第六条还规定:“宗教测试不得作为任何公职或公众信誉的资格证明”,确保宗教信仰与公职资格无关。这两个条款确立了政府不得建立官方宗教和不得因宗教歧视个人的原则,但与“政府与宗教完全分离”的广义政教分离概念并不相同。
1875年,国会众议员詹姆斯·布莱恩(James G. Blaine)提出了一项旨在强化政教分离原则的宪法修正案,史称布莱恩修正案(Blaine Amendment)。该修正案明确规定,禁止公共资金在公立学校及其它领域被用于宗教用途。尽管该提案以180:7在众议院轻松通过,但在参议院未能获得三分之二多数支持,未能成为联邦法律。然而,该修正案中关于禁止公共资金用于宗教(no-aid to religion)的条款却被大多数州采纳,全美仅有12个州未采纳类似条款。此后,尽管一些州试图废除布莱恩修正案,仅路易斯安那州取得成功。截至2020年6月,该修正案仍在37个州有效,使得这些州难以推行学券制度。直到2020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埃斯皮诺萨诉蒙大拿州税务局案”中作出历史性判决,认定类似布莱恩修正案的全面禁令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的宗教自由原则,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实质性终结了布莱恩修正案的法律效力。
1922年,同样出于反天主教的动机,在三K党的推动下,由民主党主导的俄勒冈州立法通过了一项更为离奇的法律:强制所有家长必须将子女送入公立学校。这项法律直接威胁到包括天主教学校在内的私立教育体系。该法律引发广泛关注,并被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在1926年“皮尔斯诉修女会案”(Pierce v. Society of Sisters)中,最高法院裁定该法律侵犯了家长选择子女教育方式的基本权利,宣布其违宪并予以废除,确立了私立教育在美国教育体系中的合法地位。
正是因为最高法院在泽尔曼案中的判决,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在2006年布什诉赫姆斯案(Bush v. Holmes)的判决中,在面对学券制法律争议时,刻意回避了宗教相关问题,另辟歧径以学券制“违反教育系统统一性”这个可笑的理由,判决佛州的学券项目违背州宪。如果当时佛州最高法院选择依据该州的布莱恩修正案来否决本州的学券制项目,那么案件就会被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而彼时联邦最高法院中保守派占多数,这会导致布莱恩修正案在全美范围内被一举击溃。因此,左派控制的佛州最高法院出于策略性考量,狡猾地避开了宗教问题,而用一个毫无依据的借口否决了佛州的学券制项目,从而为布莱恩修正案又延续了十几年的寿命。直到2015年蒙大拿州有关私立学校税额减免的一项立法,才最终促成布莱恩修正案被送上联邦最高法院。
2019年联邦最高法院接受了埃斯皮诺萨诉蒙大拿州税务局案(Espinoza v. Montana Department of Revenue)的审理。2020年1月举行口头辩论,6月30日作出裁决,以5比4的结果推翻蒙大拿州最高法院的判决。该裁决具有里程碑意义,明确指出像布莱恩修正案那样全面禁止公共资金流向教会学校或其他宗教组织的做法,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宗教自由原则,也就在全美范围内宣布了布莱恩修正案的寿终正寝。
2022年,最高法院在卡森诉马金案(Carson v. Makin)中再次强化了对学券制下宗教自由的保护。缅因州的部分农村地区没有公立中学,州政府因此提供资助,允许家长将孩子送往其他地区的私立学校就读,但排除了“宗教性”学校。两户希望将孩子送往教会学校的家庭因此提起诉讼,认为这一限制违反了他们的宗教自由权。最高法院以6比3裁定缅因州的规定违宪,强调一旦政府提供教育资助计划,就不能因为学校的宗教性质而将其排除在外。法院指出,这种“排斥宗教”的政策本身构成了对宗教的歧视,违背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宗教自由保障。这一裁决与2020年的埃斯皮诺萨案相呼应,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教育资金分配中必须保持宗教中立,既不能强迫宗教,也不能排斥宗教。